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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家畜屠宰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繫留家畜之體表附著髒污或排泄物者應予洗淨。
二、不良於行之家畜應與其他正常家畜區隔,禁止拖曳尚有意識之疑病畜、殘障家畜及因其他理由無法移動之家畜,應使用手推車等適當之輔助運送設備。
三、使用穿刺式擊昏器,造成皮毛及骨頭碎屑侵入腦或組織者,應將該部分腦或組織廢棄。
四、屠體於頭部切除及剖腹前,應澈底清除塵土、毛或其他污物等,並應防止噴濺到其他屠體。
五、家畜頭部於分切作業時,應避免受上消化道、呼吸道之內容物之污染;切除頭部後,應儘速移開。
六、剖腹時應避免消化道內容物污染屠體。
七、屠宰作業中,使用之刀、鋸應經常清洗、消毒。
八、屠體剖半前,應先行清除背部中線附近之所有污染物。
九、屠體剖半時應防止屠體與地面、牆面、踏腳台或工作鞋等碰觸。
十、屠體於屠後檢查前,體表應有明顯之個體數字編號刺青。
十一、屠後檢查應確實切除傷口、膿包或病變組織後始可執行屠體之清洗。
十二、屠後檢查時,於檢出疑病畜之屠體或內臟後,檢查台應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及清洗。
十三、處理消化道時,應先將消化道內容物清除及沖淨之,並應避免污染其它臟器。
十四、內臟檢查用盛盤,應定時以清水清洗及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
十五、屠體內臟處理之台面,應經常清洗,如有消化道內容物、皮毛及糞便等污物時,應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
十六、應防止供食用之屠體內臟接觸地面或牆面等。
十七、剝皮及其相關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剝皮時從皮之內側往外側切開。
(二)已剝皮之屠體應避免受到外皮之污染。
(三)用剝皮台者,剝皮台應保持清潔。屠體自剝皮台移離後,不得與地面或其他物體碰觸。
(四)每頭屠體剝皮處理後,地面及剝皮設備須保持清潔。
(五)剝下之皮毛應儘速移出屠宰室,避免污染屠體與內臟。
十八、乳房割取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防止乳房內容物外漏。
(二)已剝皮之屠體遭受乳房內容物污染時,污染部分應予切除。
(三)作業人員遭受乳房內容物污染時,應立即以清潔劑清洗。
(四)受到乳房內容物污染之刀具,應立即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清洗消毒。
十九、牛之頭部切除後,應立即將食道結紮,並將食道由胸腔至橫膈膜處剝離,使其與氣管、肺臟分離。
二十、牛、羊切開腹腔前,前足、後足及胸腔中線附近任何可能存在之污染物均須切除。
二十一、處理牛之肛門周圍時,應先將靠近肛門之直腸結紮,以免消化道內容物外漏而污染屠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