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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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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申請許可設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由其發起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
二、組織章程。
三、設立計畫書,包括營運資金來源說明及設立後二年內之營運計畫財務推估。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社員名冊。
六、社員出資額及持分比率。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以捐助財產代替出資者,得以捐助財產代之。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
第 2 條
申請許可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應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其所設立之長照機構有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商各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