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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障礙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予障礙給付;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以前發生藥害事件者: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十五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日以後發生藥害事件者:
(一)極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二十五萬元。
(三)中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元。
(四)輕度障礙: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障礙原因係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於前項給付額度範圍內,酌予給付。
第一項障礙等級,其鑑定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之規定。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 EN
申請藥害救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受託機構)提出:
一、藥害事件發生前,受害人之病史紀錄及其他健康狀況資料。
二、藥害事件發生後,受害人之就醫過程、紀錄及其他健康狀況資料。
三、藥害事件發生後,醫療機構就受害人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四、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
五、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嚴重疾病給付之醫療機構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六、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七、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死亡給付之死亡證明書影本。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