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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藥害救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受託機構)提出:
一、藥害事件發生前,受害人之病史紀錄及其他健康狀況資料。
二、藥害事件發生後,受害人之就醫過程、紀錄及其他健康狀況資料。
三、藥害事件發生後,醫療機構就受害人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四、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
五、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嚴重疾病給付之醫療機構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六、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七、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死亡給付之死亡證明書影本。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