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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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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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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第 14 條
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核准臨床試驗計畫前,試驗委託者不得提供試驗用醫療器材予臨床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
EN
第 4 條
試驗委託者應擬訂臨床試驗計畫,經審查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
試驗主持人及臨床試驗機構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執行臨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