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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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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4 條
經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規定檢定合格之駕駛人員,基於維修養護、搶修救援或車輛調度之必要,得於營業時間外或於經鐵路機構封鎖之作業區間內,操作無旅客乘坐之列車,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基於車輛調度之封鎖作業區間,應由鐵路機構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後實施。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第 13 條
列車駕駛人員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內,得從事各該類駕駛執照許可之列車駕駛工作。
各類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