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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列車駕駛人員於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內,得從事各該類駕駛執照許可之列車駕駛工作。
各類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