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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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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 14 條
新闢或接續行駛路(航)線別基本營運補貼金額計算公式,依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式中之合理營運成本及實際營運收入,由主管機關依據類似路(航)線最近一年營運資料審定之。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
第 10 條
現有路(航)線別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補貼金額,依附件二公式計算之。
前項公式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且合理營運成本與資本設備投資成本不得重複計算。
依第一項公式計算所得金額為最高補貼金額。主管機關核定補貼金額時,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