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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現有路(航)線別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補貼金額,依附件二公式計算之。
前項公式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且合理營運成本與資本設備投資成本不得重複計算。
依第一項公式計算所得金額為最高補貼金額。主管機關核定補貼金額時,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