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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私立博物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對外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列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
三、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其典藏品。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對外開放或未提供服務持續達一年以上。
五、其他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經請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
自然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包括名稱、館址、設立宗旨及營運規章、組織人員編制、典藏品清冊及典藏管理計畫、財務管理運用章則、人員安全防護計畫、開放時間及使用規定等。
三、創辦人與館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館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概況:包括位置圖、平面圖。
五、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第二款人員安全防護計畫應包含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含防火管理人)及例行緊急應變訓練規劃。
第一項第三款之館長如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第五款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並經公證之租賃、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
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包括名稱、館址、設立宗旨及營運規章、組織人員編制、典藏品清冊及典藏管理計畫、財務計畫、人員安全防護計畫、開放時間及使用規定等。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博物館館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四、法人章程影本,章程內容中應載明辦理博物館事項。
五、建築物概況:包括位置圖、平面圖。
六、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財團法人為私立學校者,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應檢附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博物館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安全防護計畫應包含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含防火管理人)及例行緊急應變訓練規劃。
第一項第三款之館長如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第六款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非第一項申請之法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並經公證之租賃、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