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私立博物館設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博物館設立及營運計畫書:包括名稱、館址、設立宗旨及營運規章、組織人員編制、典藏品清冊及典藏管理計畫、財務計畫、人員安全防護計畫、開放時間及使用規定等。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博物館館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學經歷證明文件。
四、法人章程影本,章程內容中應載明辦理博物館事項。
五、建築物概況:包括位置圖、平面圖。
六、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前項財團法人為私立學校者,除第一項規定文件外,應檢附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辦理博物館之證明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安全防護計畫應包含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含防火管理人)及例行緊急應變訓練規劃。
第一項第三款之館長如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第六款土地或建築物之所有權非第一項申請之法人所有者,應分別檢具自申請日起有效期限五年以上並經公證之租賃、借用契約書或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