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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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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4 條
依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提出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本會之獎懲評議結果決定,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交議)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期間,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
第 6 條
本會之任務為評議下列事項:
一、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七、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第 12 條
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停止該獎懲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
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評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