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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停止該獎懲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
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評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