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將停止撥付日期或月份、扣發金額以及再行撥付之條件通知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
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同意備查。
二、限期改善。
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
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
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