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未完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執行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一、未依登錄證書之認可業務項目執行業務。
二、因專責檢驗人員異動或儀器設備缺損,致認可作業無法有效執行。
三、擅自將登錄之業務全部或部分移轉至其他機構,或無故延遲辦理業務。
四、未依容器認可作業計畫書所定認可作業規定、程序、收費項目及費額等辦理認可業務或收取費用。
五、專責檢驗人員出缺,或其資格證明文件經相關主管機關(構)撤銷、廢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致不符合第二條規定。
六、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或第十條至前條規定。
七、認可業務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誤繕、誤算或其他錯誤。
受前項停止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處分之專業機構,自停止業務之日起,不得辦理認可業務。但於停止業務前受理之型式或個別認可案件已進行試驗者,得繼續辦理至認可作業完成。
專業機構於停止全部或部分認可業務期間,應主動通知申請人,並依申請人之意願,將認可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公益法人、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
二、設有主管一人及專責檢驗人員五人以上之專責認可部門。
三、代表人、董(理)事及監察人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等行業。
四、具備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試驗項目相關儀器設備。
前項第二款專責檢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之理工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國內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之工程、材料等相關科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容器檢驗實務經驗。
第一項第二款專責檢驗人員,至少應有二人具有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輻射安全證書或輻射防護師(員)證書。
二、非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驗員資格證明。
專業機構之專責認可部門主管及專責檢驗人員,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內,有新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情事者,應於異動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異動人員名冊及新聘人員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專業機構應建置相關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並保存至少五年;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試驗報告電子檔,應保存至少十五年。
專業機構應辦理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號碼之編列登記,按月製作認可作業成果月報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保存至少十五年。
專業機構辦理認可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落實管理合格標示之核發及使用。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合格標示或為不實標示事件,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置。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可資訊。
四、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認可須知、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及統計資料等。
五、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十月底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六、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清點及銷毀逾期或無效之合格標示。
八、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查核液化石油氣業者之合格標示管理及使用情形。
九、每季對市售經個別認可合格之容器抽驗至少二件;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抽驗產品件數。
專業機構辦理認可業務人員應獨立公正,不受他人不當干預。
前項人員辦理業務,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專業機構調閱認可業務、儀器設備及財務收支相關文件,或派員查核監督認可業務之執行情形,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