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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專業機構辦理認可業務,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落實管理合格標示之核發及使用。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合格標示或為不實標示事件,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置。
三、指派專人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認可之協調聯繫,並登載認可資訊。
四、建置認可資訊查詢服務網站,並製作申請認可範例說明、認可須知、審查細部作業規範、相關問答集及統計資料等。
五、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於十月底前登錄者,並應於登錄後三十日內提送該年度之工作計畫。
六、於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清點及銷毀逾期或無效之合格標示。
八、配合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查核液化石油氣業者之合格標示管理及使用情形。
九、每季對市售經個別認可合格之容器抽驗至少二件;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增加抽驗產品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