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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保持依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之爬登空間者,得裝設轉角橫擔:
一、工作空間之標準高度:架設於轉角橫擔之交叉導線或分歧線路導線與幹線導線間之橫向工作空間高度,不得小於附表一一四所示值。
二、工作空間之高度縮減:相關線路對地電壓未超過八.七千伏或線間電壓未超過十五千伏,且保持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間隔,其在上層或下層導線與垂直及橫向導線間之工作空間高度,得縮減至四百五十毫米或十八英寸以上。相關線路用橫擔與轉角橫擔不超過二層,且在工作空間內非作業標的之線路導線及設備以橡皮護具或其他設施予以絕緣或掩蔽,以確保安全者,上述工作空間高度得縮減至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線路導線架設於同一固定支持物上者,其導線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中之較大者。其水平間隔係依兩導線間之電壓決定。導線水平間隔係指導體(線)表面之水平間隔,不包括成型夾條、綁紮線或其他線夾。
一、同一或不同回路之線路導線間,其水平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一所示值。
二、建設等級為特級或一級,在支持物上同一或不同回路之導線間,其水平間隔於無風情況下導線溫度為攝氏十五度之最終無荷重弛度,不得小於下列公式計算值。但同一回路額定電壓超過五十千伏線路導線間之間隔,不在此限。若需較大間隔,應符合前款之規定。下列公式中,S:導線視在弛度,單位:毫米;間隔:毫米;電壓:千伏。
(一)小於三十平方毫米或 2 AWG 之線路導線:
間隔=7.6 毫米/千伏
________
+20.4 /S-610 ;附表一一○~二所示為四十六千伏以下計
ˇ
算之間隔值。
(二)三十平方毫米或 2 AWG 以上之線路導線:
間隔=7.6 毫米/千伏
________
+ 8 /2.125 ;附表一一○~三所示為四十六千伏以下計算
ˇ
之間隔值。
三、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所得之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決定。
轉角橫擔處之插梢間距,得依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縮減,以提供爬登空間。
本條所述之水平間隔,不適用於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電纜,或第八十一條規定同一回路上之被覆導線。
已知系統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其間隔得小於第一項之規定。
在支持物上轉角橫擔及固定於其上面之導線,應保持爬登空間寬度,且涵蓋於同一位置垂直延伸爬登空間於有限制作用導線之上方及下方一公尺或四十英寸以上範圍內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