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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線路導線架設於同一固定支持物上者,其導線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中之較大者。其水平間隔係依兩導線間之電壓決定。導線水平間隔係指導體(線)表面之水平間隔,不包括成型夾條、綁紮線或其他線夾。
一、同一或不同回路之線路導線間,其水平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一所示值。
二、建設等級為特級或一級,在支持物上同一或不同回路之導線間,其水平間隔於無風情況下導線溫度為攝氏十五度之最終無荷重弛度,不得小於下列公式計算值。但同一回路額定電壓超過五十千伏線路導線間之間隔,不在此限。若需較大間隔,應符合前款之規定。下列公式中,S:導線視在弛度,單位:毫米;間隔:毫米;電壓:千伏。
(一)小於三十平方毫米或 2 AWG 之線路導線:
間隔=7.6 毫米/千伏
________
+20.4 /S-610 ;附表一一○~二所示為四十六千伏以下計
ˇ
算之間隔值。
(二)三十平方毫米或 2 AWG 以上之線路導線:
間隔=7.6 毫米/千伏
________
+ 8 /2.125 ;附表一一○~三所示為四十六千伏以下計算
ˇ
之間隔值。
三、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所得之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決定。
轉角橫擔處之插梢間距,得依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縮減,以提供爬登空間。
本條所述之水平間隔,不適用於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電纜,或第八十一條規定同一回路上之被覆導線。
已知系統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其間隔得小於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