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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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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第 13 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保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落實,應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提出評估報告,並採取第十五條第一款之改善機制。
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5 條
非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應訂定下列整體持續改善機制:
一、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未落實執行時應採取矯正預防措施。
二、參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執行狀況、技術發展及法令變化等因素,定期檢視或修正本計畫及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