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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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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3 條
動物防疫機關執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向義務人徵收費用時,其費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第 26 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宰殺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動物之前,應報告動物防疫人員,由動物防疫人員就其撲殺方法、場所等予以指示。
依前項之規定,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不能為者,得由動物防疫人員執行或命第三人執行之,並向義務人徵收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