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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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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 13 條
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
一、有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前項情事之一於錄取後發現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錄取資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
第 10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規則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