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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現任漁會總幹事依前條辦理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之績優者,申請登記為原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主管機關應予優先評定為合格人員,除其他候聘人依第十六條評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者外,不再遴選其他人員。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
主管機關應於漁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前,辦理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
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由主管機關依其當屆任內之各年度漁會考核成績平均計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具名冊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但中途接任之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漁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予辦理屆次考核成績。
前項屆次考核成績之所有評分核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
一、學歷。
二、經歷。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現。
五、面談表現。
前項評審項目之計分基準如附表。
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依前項所定基準計算總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四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二、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之績優者,申請登記原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時,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七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合格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