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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於漁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改選前,辦理現任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
漁會總幹事屆次考核,由主管機關依其當屆任內之各年度漁會考核成績平均計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造具名冊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但中途接任之總幹事,其當屆任內之漁會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予辦理屆次考核成績。
前項屆次考核成績之所有評分核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