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各重要海員,指在船艙面部門及輪機部門最高職級船員。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