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第 13 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需申報書表,由徵收機關訂定之。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第 5 條
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申報書表,向徵收機關申報於前一年內,其設置於公路用地內之設施物異動數量、使用期間及依本辦法所定收費基準試算應繳使用費增減數額。
徵收機關受理前項申報後,應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前就其設施物數量、使用期間及應收使用費數額予以審定後,通知使用人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繳納使用費。
徵收機關得主動試算前項設施物數量、使用期間及應收使用費數額等,寄送各使用人核算確認後辦理申報。
使用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徵收機關得逕予核定其應收使用費數額,並通知使用人依限繳納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