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使用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申報書表,向徵收機關申報於前一年內,其設置於公路用地內之設施物異動數量、使用期間及依本辦法所定收費基準試算應繳使用費增減數額。
徵收機關受理前項申報後,應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前就其設施物數量、使用期間及應收使用費數額予以審定後,通知使用人於五月三十一日前繳納使用費。
徵收機關得主動試算前項設施物數量、使用期間及應收使用費數額等,寄送各使用人核算確認後辦理申報。
使用人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徵收機關得逕予核定其應收使用費數額,並通知使用人依限繳納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