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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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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業者應定期對所屬人員,實施下列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三、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業者對代表人、負責人或第五條所稱管理人員,另應依其於安全維護計畫所擔負之任務及角色,定期實施必要之教育訓練。
從事以網際網路方式供他人零售商品之平台業者,其安全維護計畫,應加入下列事項:
一、對其平台使用者,進行適當之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之認知宣導或教育訓練。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守則,要求平台使用者遵守。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
第 5 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二、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業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