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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之訂定及修正。
二、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業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