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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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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委託;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委託者返還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
一、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核定之經費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五年內不委託受委託者辦理訂定職能基準。
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第 11 條
受委託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檢送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報本部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受委託者。
前項職能基準草案,由本部核定後,以本部名義送勞動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登錄及公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