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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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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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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第 13 條
票據交換所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程序為之。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11 條
票據交換所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規定,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是否得免告知。
二、除確認無須告知者外,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