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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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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限期改善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各該受配機關配合執行。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
第 12 條
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同意備查。
二、限期改善。
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
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
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