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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屬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者,中科院應優先提供無償借用,不受三個月之限制。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因公務使用需要,經中科院同意者,得無償借用公有不動產,無償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二項無償借用之公有財產屬土地者,不得供建築使用。
第一項及第二項無償借用應訂定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並送監督機關備查。
無償借用機關為原財產主管機關,仍應依前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
中科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借用契約:
一、借用原因消滅。
二、於原定用途外,擅自供收益使用。
三、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四、中科院因業務必要須收回自用。
五、原財產主管機關要求返還。
六、其他違反借用契約時。
公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如有恢復原借用前狀況必要時,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