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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有財產借用期間,如有擴充、改良或修理等情事,收回時借用機關不得請求償還其費用;如有恢復原借用前狀況必要時,借用機關應無條件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