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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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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代理人數之計算,以受託人簽到之先後順序計至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時為準,簽到在後之代理無效。
教育會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19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