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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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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應予核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緩徵申請,經查無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應予核准。
第一項役男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
EN
第 15 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不得緩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