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不得緩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