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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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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前往查詢或請求協助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第 12 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
前項情形,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