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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
前項情形,亦得商請外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