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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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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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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 12 條
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於實施期間,應以每二年至少檢討修正一次為原則,並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
第 10 條
國發會應依據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政府未來施政重點,並審酌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情形及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就各主管機關所提各類重要建設計畫,會同有關機關彙核擬訂中程國家發展計畫,提報行政院會議,作為各主管機關擬訂中程施政計畫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