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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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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一定期間為三年,其含有芽胞性病原體者,為十二年。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第 24 條
依第二十條及前條各款規定掩埋之掩體或物品,在一定期間內,其掩埋地點及標識,非經該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可擅自開掘或燬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