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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管理單位應就前條第六款規定,建立下列研發成果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有關利益迴避、資訊揭露之管理,於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管理單位應建立下列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運用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運用相關資訊。
四、研發成果管理運用相關制度之稽核。
五、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並於會計制度內訂定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及審核處理事項。
六、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包括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七、股權處分管理,包括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