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EN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原產國已核准上市之醫療器材,供臨床試驗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試驗之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同意書。
二、醫療器材原產國上市證明。
三、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之人體試驗計畫書。
四、受試者同意書。
醫療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
醫院、診所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轉診業務,應置適當人員,並對轉診病人作必要之處置。
醫院、診所辦理前項轉診業務,應每月統計,並作成紀錄,以備主管機關之查核;醫院、診所接受病人轉診者,亦同。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3 日 ) EN
藥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藥物樣品:
一、藥商申請供查驗登記或改進製造技術之用者。
二、藥商、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因業務需要,申請專供研究、試驗之用者。
三、專科教學醫院或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申請供診治危急或重大病患之用者。
四、病患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申請供自用者。但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之醫療器材除外。
五、醫療器材藥商申請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
六、藥商申請依本法規定已核發許可證之藥物供教育宣導之用者。
七、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