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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 50 條
醫院、診所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轉診業務,應置適當人員,
並對轉診病人作必要之處置。
醫院、診所辦理前項轉診業務,應每月統計,並作成紀錄,以備主管機關
之查核;醫院、診所接受病人轉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