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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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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EN
第 12 條
雇用人應於船員死亡或失蹤滿二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遺屬受領順位,結清其死亡補償及應領薪津,給付其遺屬,但因船員遺屬之事由,不能於三十日內給付者,不在此限。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47 條
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