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110.02.22 訂定) EN
建築物電信設備設置完成後,建築物起造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或審驗機構申請審驗。
一、依規定完成審查之申請表。
二、依建築物設備技術規範規定填報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檢測紀錄表。
三、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之建築物電信設備竣工檢查報告。
四、前條第三項第二款之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審驗機構應於建築物起造人依規定繳交審驗費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驗,並簽註審驗意見。檢具之文件不全、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審驗機構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列具不合格事項,通知建築物起造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及改善期間以二個月為限。建築物起造人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得於屆期前,檢具事由向審驗機構申請展延。展期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經審驗合格者,其送審查及審驗之文件予以發還;起造人或所有人經繳交審定證明證照費,並得依審驗合格之線纜類別申請核發下列審定證明:
一、電纜窄頻審定證明:適用建築物依照建築物設備技術規範僅設置電話主幹配線者。
二、電纜寬頻審定證明:適用建築物依照建築物設備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及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三、光纜到戶審定證明:適用建築物依照建築物設備技術規範設置電話及數據配線,其數據主幹採用光纜設計,宅內數據配線採用超五類非遮蔽對絞型或屏蔽對絞型電纜以上等級設計者。
建築物起造人於設計屋內外電信設備與其空間時,應備具「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洽辦/審查/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附件二),洽請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諮商辦理引進管、電信室或總配線箱,及線纜之位置等事項。
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受理前項洽辦後,應各於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洽辦事宜;未參與洽辦之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及系統經營者不得對洽辦結果提出異議。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圖說完成後,建築物起造人應於申報開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或本會委託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電信專業驗證機構(以下合併簡稱審驗機構)申請審查,並依規定繳交審查費。
一、依規定完成洽辦及設計圖說簽證之申請表。
二、依建築物設備技術規範規定填報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計清單及相關設計圖說(含平面配置圖、垂直昇位圖及建築基地位置圖)。
審驗機構應於建築物起造人依規定繳交審查費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簽註審查意見。檢具之文件不全或申請表記載內容不完備者,審驗機構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經審查不合格者,審驗機構應列具不合格事項,通知建築物起造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前項補正及改善期間以二個月為限。建築物起造人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得於屆期前,檢具事由向審驗機構申請展延。展期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審查合格證明有效期限為五年,並自審驗機構完成審查作業次日起算。建築物起造人無法於期限內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審驗者,得於屆期前,檢具事由向審驗機構申請展延。展期最長不得逾建築執照有效日期,並以一次為限。逾有效期間者,其申請文件予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