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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本會對所有競價標的同時開標,並決定得標者。
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提供適格申請人之執照先行進行競價及決標程序,優先競價程序所決暫時得標者不得再參與其餘執照之競價。
得標決定方式如下:
一、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
二、如同一競價標的有相同出價之雙方或多方,以該標的得標意願較高之競價者為暫時得標者;如仍無法決定暫時得標者,由本會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同一競價者於多張競價標的均為暫時得標者時,依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決定其成為其中之一之暫時得標者,其餘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依第四項遞補順序為之。
前項第三款遞補順序,以報價高低決之;報價相同者,再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決之;仍無法決定之,由本會抽籤決之。
有下列情形涉及競價者權益時,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備用決標順序為之:
一、數張競價標的均須以抽籤決定暫時得標者。
二、競價者同時為暫時得標者及共同最高報價者,且該共同最高報價競價標的之得標意願高於暫時得標競價標的之得標意願。
三、其他經競價者提出,未有決標順序即無法順利決標,並經本會認有適用備用決標順序之情形。
每張競價標的調整至至多僅存單一暫時得標者時,即結束一回合競價程序。
比較競價者間得標意願高低及依第十三條計算備用決標順序前,應先將各競價者所報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依第十一條第五項無法清楚辨別優先順序而判定不記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之執照、未列入申請營業範圍之執照、未提報事業計畫書營業範圍之執照及非屬該次競價作業中之競價標的執照排除後,再重新排定各競價者之競價意願順序。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 EN
本會將自第六條所定北區、南區執照中,各擇一張執照,優先提供採取 IEEE802.16e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且非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不具第五項情形之申請人競價;其無適格申請人或未能為適格申請人競價取得時,始得提供其他採取IEEE802.16e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之申請人競價。
前項擇定執照,依第十三條備用決標順序,取北區決標順序第三之執照,及南區決標順序第一之執照。
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之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應於優先競價程序開始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不參加競價之聲明,放棄優先競價權利。
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數扣除前項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人數後,僅剩二人至三人時,提供其優先競價之執照張數,應縮減為北區擇定執照一張,僅剩一人時,應不提供其優先取得擇定執照之機會。
申請人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有第十六條第二項同一申請人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聯合申請人所述任一款情形者,或申請人有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任一款情形者,不得為第一項擇定執照之適格申請人。
除第十四條情形外,本會採一回合方式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競價。
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時,對其所欲參與競價標的提出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並提出對應之報價數值。
前項報價數值,指競價者承諾每年按本業務營業額計算繳納特許費之乘數比值。
第二項報價數值不得小於 1.5 %,報價以 0.01 %為單位;報價數值非以0.01%為單位者,採無條件消去法,刪除 0.01 %單位後之數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無效報價:
一、報價單無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
二、報價標的未列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
三、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四、報價數值有塗改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五、報價數值小於 1.5 %。
六、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報價標的未能確認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者,不記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
依各競價標的計算所得總點數,自小而大依序排列,並做成備用決標順序時,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人第一優先得標之競價標的計一點,第二優先計二點,第三優先計三點,以此類推;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均以申請人剩餘之有效點數除以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張數計算之。
二、各競價標的所得總點數,依所有競價者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及前款規定計算之。但有總點數相同競價標的者,由本會抽籤決定之。
申請人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之總有效點數,以每張執照均為有效排序狀態時,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加總計算得之。申請人剩餘之有效點數,以總有效點數扣除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有效排序執照所得點數後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