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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將自第六條所定北區、南區執照中,各擇一張執照,優先提供採取 IEEE802.16e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且非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及不具第五項情形之申請人競價;其無適格申請人或未能為適格申請人競價取得時,始得提供其他採取IEEE802.16e技術規格從事本業務之申請人競價。
前項擇定執照,依第十三條備用決標順序,取北區決標順序第三之執照,及南區決標順序第一之執照。
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之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應於優先競價程序開始前,以書面向本會提出不參加競價之聲明,放棄優先競價權利。
第一項適格申請人數扣除前項無參與優先競價程序意願人數後,僅剩二人至三人時,提供其優先競價之執照張數,應縮減為北區擇定執照一張,僅剩一人時,應不提供其優先取得擇定執照之機會。
申請人與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有第十六條第二項同一申請人或第十七條第一項聯合申請人所述任一款情形者,或申請人有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任一款情形者,不得為第一項擇定執照之適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