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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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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第 12 條
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依第十四條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14 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
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
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之申請書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購買者,應負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