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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
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爆炸物配購證。
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之申請書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購買者,應負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