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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標識」,使用布質長方型。長四公分,寬八公分,以紅色為第一級,藍色為第二級,黃色為第三級,白色為第四級,由各級受刑人於胸前右上方佩帶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EN
各級受刑人應佩標識。